為了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推動《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效實施,市司法局起草了《巴彥淖爾市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著力解決我市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不規范、不作為、執法監管缺位等問題,深入推進我市依法行政,夯實法治政府建設基礎,進一步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市委作出重大決策部署,決定以規范行政執法為切入點,從2022年7月初到9月底,在全市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提升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專項行動。通過此次專項行動,發現并解決了一批我市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問題。針對全市行政執法專項行動暴露出來的問題,為切實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著力構建全市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機制,由市司法局起草了《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一是《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提出:“加強省市縣鄉四級全覆蓋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強化全方位、全流程監督,提高執法質量”“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統籌協調、規范保障、督促指導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縣鄉全覆蓋的比較完善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這兩個文件進一步強化了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為此,我市制定《實施細則》也是貫徹落實《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的具體要求。
二是制定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權力監督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等。
三、起草過程
2022年9月底,全市提升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專項行動工作結束后,結合專項行動期間查找出行政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協調與監督,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機制,市司法局組織專班起草了《實施細則》。起草過程中,市司法局也借鑒了外地有關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經驗。初稿形成后,市司法局組織部分市本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法制審核人員、律師、各相關科室人員進行內部多次討論、修改完善。于2023年2月23日以正式文件通過發文平臺向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相關部門征求意見,2月28日通過市司法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目前,共發函征求意見46份,其中收到無意見回函40份,提出修改意見回函6份(涉及總則、行政執法監督、附則三個方面10條意見)。市司法局官方網站征集意見建議0條。經過對收集到的10條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分析研判后,采納4條,未采納6條,我們再次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實施細則》。
四、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分四部分,其中:
第一部分是總則。主要圍繞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的組織實施進行統領性規定。
第二部分是行政執法協調。主要圍繞行政執法協調事項及協調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第三部分是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圍繞行政執法機構的監督內容、形式和方式,以及落實行政執法日常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評議、專項執法監督、個案監督、行政執法監督的處理和程序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第四部分是附則。主要圍繞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違反《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進行處理以及實施時間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