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教財(2018)1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學生,是指根據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公辦幼兒園和民辦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包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在校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本專科在校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各級各類學校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學生,根據民政、退役軍人、鄉村振興、工會、殘聯等部門的信息數據,結合實際掌握的情況,按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 困難程度進行分等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有關部門分配學生資助名額和安排學生資助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作為學校貫徹落實各級學生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較。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申請資助完成學業,又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各級教育、民政、財政、人社、退役軍人、鄉村振興、工會、殘聯等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強部門間的工作協同,進一步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資源,將教育部門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人社部門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與民政、退役軍人、鄉村振興、工會、殘聯等部門有關信息系統對接,確保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 養)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深度相對意外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數據庫。
各級教育部門全面指導本轄區各級各類學校(不包含技工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并建立本轄區各級各類學校(不包含技工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數據庫。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全面指導本轄區技工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并建立本轄區技工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數據庫。
各級各類學校負責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具體落實提前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進行認定、結果 公示、建檔備案、錄入系統等工作,建立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數據庫。
第八條 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應成立以學校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小組,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主要負責人、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具體產生方法由各盟市自行制定。認定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校范圍內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九條 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一)普通高校應成立以校領導為組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主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三)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以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本年級(專業或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具體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專業或班級)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認定依據和等級第十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學生是否屬于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深度相對意外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物價水平以及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家庭直系親屬或學生本人突發重大疾病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上學人數、勞動力情況、父母文化和職業情況、家庭成員身體狀況等。
第十一條 認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A 、B 、C三個等級。
A 級:主要指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深度相對意外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
B 級: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學費用等情況。
C 級: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能夠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學費用等情況。
第四章認定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發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同時傳相關學生資助政策。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按時向學校提交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并承諾所 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實可靠。屬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 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深度相對意外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學生,需提交相關佐證材料,送學校核對,復印件由學校 存檔備查。
(三)學校認定。學校認定小組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 請材料,依據民政、退役軍人、鄉村振興、工會、殘聯等部門提供的貧困家庭相關信息數據,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 難學生劃分認定等級。學校可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等級,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最后確定的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表》、相關佐證材料復印件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及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 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學校應制定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序,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院(系)認定工作組、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學校應全面、認真部署每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學校完成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 一)提前告知。學校應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提前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申請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申請表》,同時發放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宣傳材料。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請,按時向學校提交 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并承諾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實可靠。屬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深度相對意外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學生,需提交相關佐證材料,送學校核對,復印件由學校存檔備查。
(三) 學校認定。新學年開學時,年級(專業或班級)學生 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回收學生填寫的《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材料,依據民政、退役軍人、鄉村振興、工會、殘聯等部門貧困家庭的相關信息數據,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 況的有關因素,初步提出本年級(專業或班級)各等級家庭經濟 困難學生名單并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認定,報院(系) 認定工作組審核。院(系)認定工作組負責審核匯總所屬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核準。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核準和匯總各院系學生名單,提出全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四)結果公示。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院(系) 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各院(系)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院(系)將最后確定的本院(系)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學生提交的《申請表》、相關佐證材料復印件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及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及其監護人臨時開具任何貧 困證明類材料。屬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深度相對意外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學生,學校可要求學生或其監護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學生或其監護人填寫《申請表》時必須承諾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申請表》應根據實際情況,不斷修訂完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1.學生或監護人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或不按規定、不按時間要求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
2.學生或監護人不如實填寫《申請表》的,提供虛假佐證材料;
3.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學校要建立嚴格規范的提前告知、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確定等級、結果公示、建檔備 案、上報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范。同時,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范圍。
各級教育、民政、財政、人社、退役軍人、鄉村振興、工會、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各級民政、退役軍人、鄉村振興、工會、殘聯等 部門要根據教育、人社部門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需要,及時提供相關數據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有效。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提供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 無人撫養)學生等數據信息;各級退役軍人部門負責提供烈士子女的數據信息;各級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提供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的數據信息;各級工會負責提供深度相對意外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數據信息;各級殘聯負責提供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等數據信息。
第十九條 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如實填寫《申請表》,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及時取消學生已認定資格并追回已獲資助資金,學校要在全校進行通報并記入學生誠信檔案,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情節嚴重的,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退役軍人事務廳、鄉村振興局、總工會、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盟市各高校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報自治區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原《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教財字〔2019〕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