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關于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盟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就切實做好我區2022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籌資標準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提升,確保參保人員醫保權益。2022年繼續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各級財政繼續加大對居民醫保參保繳費補助力度,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新增30元,達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根據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權事項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有關規定,各級財政補助資金中,80%由中央財政補助,其余20%自治區財政按照一類地區30%、二類地區50%、三類地區70%進行分類分檔補助,剩余部分由盟市和旗縣財政分擔。各級財政要按要求足額安排財政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2022年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達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已征收2022年居民醫保費,未達到人均繳費360元的,要測算確定補繳標準,在征收2023年居民醫保費時,一并做好補繳工作。要提前測算2023年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原則上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按照國家要求,探索建立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掛鉤的動態籌資機制,進一步優化籌資結構。
各地要統籌考慮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據居民醫保基金收支情況及前三年大病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在確保現有籌資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具體籌資標準。放開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戶籍限制。切實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持居住證參保政策規定,對于持居住證參加當地居民醫保的,各級財政要按當地居民相同標準給予補助。
二、鞏固提升待遇水平
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原則,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統籌發揮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三重制度綜合保障效能,科學合理確定基本醫保保障水平。穩定居民醫保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圍內基金支付比例穩定在70%左右,完善門診保障措施,繼續做好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健全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簡稱“門診慢特病”)保障,將符合要求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兩病”用藥納入城鄉居民“兩病”門診用藥保障范圍。增強大病保險、醫療救助門診保障功能,探索將政策范圍內的門診高額醫療費用納入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計算口徑,統籌門診和住院救助資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合理提高居民醫保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水平,切實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將生育三孩費用納入居民醫保支付范圍,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三、切實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線
要做好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堅決守住守牢不發生因病規模性返貧的底線。繼續做好醫療救助對困難群眾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分類資助工作,特困人員全額資助,2022年度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定額資助,定額資助標準由各地參照當地低保標準執行。按照自治區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有關要求,2023年度各地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定額資助標準不低于當期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的45%。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完善參保動態管理、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部門間信息共享。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對經相關部門認定核準身份的困難群眾按規定實施分類救助,增強醫療救助時效性。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促進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臨時救助、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合力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
四、促進制度規范統一
堅決貫徹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規范決策權限,促進制度規范統一,增強醫保制度發展的平衡性、協調性。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要求,2022年底前各項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名稱、制度設置全部統一至清單要求,統一醫療救助制度安排,實現所有統籌地區制度框架統一。按照“誰出臺誰負責清理”,各統籌地區持續完成清單外政策的清理規范。堅持穩扎穩打、先立后破,統籌做好醫保扶貧領域資金并轉和待遇銜接,地方現有各類扶貧超常規制度安排并入醫療救助制度,促進功能融合。嚴格執行國家藥品目錄,推動實現全國醫保用藥范圍基本統一。加強統籌協調,按照政策統一規范、基金調劑平衡、完善分級管理、強化預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務的方向,穩步推進基本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分類序貫推進。嚴格落實重大決策、重大問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新情況、新問題和重大政策調整要及時向自治區請示報告后實施。各地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情況將納入相關工作績效考核。
五、做好醫保支付管理
加強醫保藥品目錄管理,及時將符合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飲片和中藥配方顆粒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做好國家談判藥品落地監測,做實做細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逐步擴大“雙通道”藥品及定點藥店范圍。做好醫保支付標準試點工作并加強監測。規范完善醫保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管理。持續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實落實《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動計劃》,年內DRG/DIP支付方式覆蓋所有統籌地區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推進門診支付方式改革及緊密型縣域醫共體支付方式改革。完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加強“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管理。
六、加強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價格管理
持續推進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落實國家組織的集采產品采購和使用,開展中成藥、中藥材、口腔種植體、電生理、吻合器等藥品耗材省際聯盟采購。2022年底集采藥品品種數累計不少于400個,高值醫用耗材品種累計達到7種以上。做好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工作,落實好醫保基金預付、直接結算、支付標準協同、結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完善醫藥集采平臺功能,提升集采信息化水平。開展專項治理,強化監督檢查,提高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網采率。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加強醫療服務價格分類管理。指導督促各地做好2022年調價評估及動態調整工作。啟動醫藥價格監測工程,編制醫藥價格指數,強化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常態化監管,持續推進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實施。
七、強化基金監管和運行分析
加快建設完善醫保基金監管制度體系和執法體系,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辦法,認真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規范監管權限、程序和處罰標準。深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全面排查醫保基金管理使用情況,加大對欺詐騙保行為懲處力度,不斷完善部門聯合執法、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健全信息共享、協同執法、聯防聯動、行刑銜接和行紀銜接等工作制度,規范重大案件聯合查處工作標準和流程,推進綜合監管結果協同運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處、齊抓共管的基金監管工作格局。
切實強化基金績效管理,完善收支預算管理。開展全區醫療保障形勢分析,完善醫保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各統籌地區需每季度報送形勢分析報告,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將每個季度選取3-4個盟市召開季度形勢分析座談會或視頻會,聚焦參保人數變化和基金收支變化,深入分析影響參保規模和基金收支的經濟、社會、人口等因素,深入挖掘結構性影響因素,總結運行規律,強化監測預警,防范和化解基金運行風險。
八、健全醫保公共管理服務
增強基層醫療保障公共服務能力,加強醫療保障經辦力量。全面落實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操作規范,推動醫療保障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提高醫保便民服務水平。落實全民參保計劃,建立政府組織、部門配合、上下聯動、加強考核的基本醫療保險全民參保工作機制。全面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實施細則》,加強源頭控制和重復參保治理,推進“參保一件事”一次辦。全面簡化優化參保繳費業務辦理流程,持續提升繳費便利化水平。2022年9月起,參保人(代收單位)在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后,按照醫保經辦機構公布的繳費檔次標準,自行通過稅務部門智能化線上渠道和傳統線下渠道繳費;對辦理特殊繳費業務(包括補繳、政府代繳等)的參保人(代收單位),在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應繳費額核定后,自行通過稅務部門智能化線上渠道和傳統線下渠道繳費。繼續深入做好轉移接續“跨省通辦”。積極參與推進“出生一件事”聯辦。按照國家要求做好新冠肺炎患者跨省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和清算工作。建設統一的新冠肺炎醫療費用專題清算模塊,提升區內新冠肺炎患者醫療費用跨統籌地區清算效率。2022年底前,每個縣(旗、區)至少開通一家普通門診費用跨省聯網定點醫療機構,所有統籌地區開通高血壓、糖尿病、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透析和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5種門診慢特病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服務。繼續做好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不斷擴大跨省聯網定點醫藥機構范圍。
九、推進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持續推進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深化應用,充分發揮平臺效能。全面深化業務編碼標準維護應用,建立標準應用的考核評估機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統運維管理和安全管理體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發揮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商業銀行、政務應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異地就醫備案、醫保電子憑證激活應用等領域探索合作機制。
十、做好組織實施
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壓實工作責任,確保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持續推進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思路,充分發揮政府協調機制作用,健全完善參保繳費制度機制。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強化部門協同,抓實抓好居民醫保全民參保、待遇落實和管理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要按規定足額安排財政補助資金并及時撥付到位;稅務部門要做好居民醫保個人繳費征收工作、方便群眾繳費;要充分發揮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組(社區)、學校集中代收代辦單位作用,協助做好參保繳費工作。各部門間要聯合開展動員部署、政策宣傳、繳費輔導、風險防控等工作,加強工作聯動和信息溝通。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普及醫療保險互助共濟、責任共擔、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強群眾參保繳費意識,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做好輿情風險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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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