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農牧民(農機)專業合作社示范社
一、申報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在縣農牧業經營服務中心備案并有效運行2年以上,有合作社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有獨立的銀行賬號、固定的辦公場所、成員花名冊、合作社牌匾。農機合作社除滿足上述內容還需在營業執照的業務范圍有農機作業服務內容。
對已獲得市級以上示范社稱號,因改組、更名及新設分支機構的合作社不再重新申報,被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合作社不具備申報資格。
(二)實行民主管理。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等制度完善。并要求組織機構、章程、制度上墻,成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記錄真實完整,并有參會人員簽字。
(三)財務管理規范。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要求,配備專業會計人員或委托會計代理機構記賬,財務核算規范,成員賬戶健全,盈余分配合理。按要求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
(四)經濟實力較強。登記注冊的成員10人以上,成員出資總額3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30萬元以上,年經營收入50萬元以上,能良好利用電子商務平臺實現產品銷售線上線下相結合,銷售渠道穩定暢通。對于農機合作社,還要求農機具資產原值100萬元以上。固定場所占地面積不小于600平米,有較為完善的機庫棚和維修間等設施,擁有大中型農機具10臺套以上,配套機具適合當地農業生產的需要。單季機耕、機種、機收、植保作業面積各達500畝以上,或全年單項或各環節總作業面積累計達到2000畝以上,或流轉、托管土地面積500畝以上。
(五)服務成效明顯。以本社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成員的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在80%以上,并對新品種、新技術進行普及推廣。農機合作社作業服務實行五統一(即:統一對外業務聯系、統一作業調度、統一作業質量標準、統一作業收費標準、統一機具維修保養)。帶動農牧民增收作用突出,對帶動當地農牧民就業數量較大的合作社優先考慮。
(六)產品(服務)質量安全。廣泛推行標準化,生產技術操作規范,服務記錄完整。在生產、包裝、儲藏、加工、運輸、銷售、服務等環節要有詳細記錄,產品質量可追溯。對于既有產品又有注冊商標,或獲得“兩品一標”認證并在有效期內的合作社優先考慮。
(七)社會聲譽良好。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誠信經營,在當地影響大、示范帶動作用強,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和服務質量投訴,沒有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無開戶銀行不良信用記錄,沒有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及偷稅漏稅行為。
(八)能力持續提升。組織成員開展或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新技術新機具推廣培訓、高素質農牧民培訓等,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高素質農牧民培訓1次。
二、申報評定程序
(一)申報。符合條件的農牧民合作社進行申報,填寫《農牧民(農機)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申報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二)審核推薦。縣農牧業經營服務中心對提出申請的合作社進行實地查看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合作社統一填寫《2024年申報市級農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匯總表》以正式文件向市農牧局推薦報送。
(三)評定。市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各旗縣區推薦的合作社進行實地查看,并結合報送材料進行綜合評審,形成巴彥淖爾市市級合作社示范社的擬定名單,通過巴彥淖爾市農牧業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由巴彥淖爾市農牧局發文公布。
三、申報材料
(一)封面(農牧民(農機)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申報書);
(二)農牧民(農機)專業合作社基本情況表;
(三)合作社經營情況報告(包括基本情況、運行機制、主要工作、發揮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等);
(四)合作社營業執照;
(五)合作社成員花名冊(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和成員本人簽名)。
(六)2023年合作社為成員提供服務的記錄;
(七)合作社2023年度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員權益變動表;
(八)合作社獲得的名特優特新產品證書,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證書,注冊商標證書以及獲得表彰獎勵的證書或相關文件等;
(九)有土地流轉的合作社需提供全市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復印件;
(注:申報材料要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凡是復印、復制的材料均需加蓋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公章,以確認復印件、復制件與原件一致。)
四、相關要求
(一)縣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做好審核和推薦工作。嚴格按照要求,擇優確定市級示范社候選名單,將當地較高水平的農民合作社推選上來。
(二)申報單位要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資格,如被評定為旗縣區級示范社的請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書。
(三)示范評定要嚴格工作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紀律,認真執行評定工作紀律。
市級示范家庭農牧場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申報條件
(一)申報主體:經縣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認定,頒發《內蒙古自治區家庭農牧場認定證書》,并按要求錄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牧場。從事種植、養殖、種養結合等生產經營活動,掌握較先進的農牧業生產、管理技能,參加過高素質農牧民等培訓,且信用良好,無經營違法不良記錄。申報主體已評為市級以上示范家庭農牧場的不參與此次評定。
(二)經營規模:符合《內蒙古自治區家庭農牧場認定工作意見》的經營規模,土地流轉期限應在3年以上(以流轉合同為準),經營土地相對集中連片。
(三)基礎設施:有基本的生產配套設施和必要的機械設備,機械化程度高于當地平均水平。養殖場廢棄物處理設施齊全,污染物排放達到環保要求。
(四)內部管理:有完整的生產銷售記錄和財務收支記錄,能真實準確地反映家庭農牧場生產經營狀況,推薦使用家庭農場“隨手記”記賬軟件。
(五)示范效果:農牧業收入為家庭農牧場主要收入來源, 占到其家庭經營總收入的80%以上,家庭農牧場人均年經營純收入超過所在旗縣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水平。在科技運用、生產技能、經營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對周邊農牧戶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效應。
(六)納入農業農村部“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管理。
(七)在同等條件下,滿足下列條件的家庭農牧場可優先評定為市級示范家庭農牧場:
1.有自己的注冊商標與品牌。
2.取得綠色農產品、有機農產品認證。
3.典型帶動作用明顯,2022年—2023年,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宣傳報道,或作為自治區級以上農牧行政主管部門交流學習典型。
二、申報評定程序
(一)申報。符合條件的家庭農牧場進行申報,指導填寫《2024年市級示范家庭農牧場申報表》(附件2)和《家庭農牧場資產及經營情況表》(附件3),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二)審核推薦。縣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對提出申請的家庭農牧場進行實地查看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農牧場統一填寫《2024年申報市級示范家庭農牧場匯總表》(要求Excel表格),以正式文件向市農牧局推薦報送。
(三)評定。市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各旗縣區推薦的家庭農牧場進行實地查看,并結合報送材料進行綜合評審,形成巴彥淖爾市示范家庭農牧場的擬定名單,通過巴彥淖爾市農牧業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由巴彥淖爾市農牧局發文公布。
三、申報材料
1*.2024年市級示范家庭農牧場申報書封面;
2*.2024年市級示范家庭農牧場申報表;
3*.家庭農牧場經營管理情況報告(包括基本情況、經營效益分析、存在問題、發展方向等);
4*.家庭農牧場資產及經營情況表(2023年度);
5*.家庭農牧場經營者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定證書復印件;
6*.土地草原承包合同或證書復印件,流轉土地草原合同復印件;
7*.能夠反映家庭農牧場生產經營相關影像資料,圖片電子版單幅照片要在3MB 以上;
8*.家庭農牧場納入名錄系統管理的頁面截圖;
9.生產經營遵循的生產技術規程或標準,以及相關管理制度;
10.產品注冊商標、“兩品一標”認證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11.家庭農牧場經營者獲得的社會榮譽,以及其他獎項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12.家庭農牧場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宣傳報道,或作為交流學習典型相關材料。
(注:申報材料要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帶*號為必備材料,該頁涉及材料另頁附后。)
四、相關要求
(一)縣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做好審核和推薦工作。嚴格按照要求,擇優確定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候選名單,將當地較高水平的家庭農牧場推選上來。
(二)申報單位要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資格,如被評定為旗縣區級示范家庭農牧場的請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書。
(三)示范評定要嚴格工作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紀律,認真執行評定工作紀律。示范家庭農牧場評審與后期監測相結合,實行動態管理,評定結果有效期為三年,有進有出,為我市農牧業高質量發展培育一支有活力的經營主體力量。
(四)加大對家庭農牧場經營者的培訓力度,將家庭農牧場經營者培訓納入“高素質農牧民培育工程”,示范家庭農牧場,在評定前和評定后要實現培訓全覆蓋。
五、申報時間、地點
請符合條件的農牧民(農機)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牧場向所在地蘇木鎮或農墾公司提出申請,然后由蘇木鎮或農墾公司同意后進行推薦,并于5月15日前帶蘇木鎮或農墾公司出具的推薦函和申報材料到磴口縣農牧業經營服務中心323室,逾期視為放棄。
聯系人:黃宇潔 海棠
聯系電話:4212374
附件:1、2024年度市級農牧民(農機)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申報書
2.2024年度市級示范家庭農牧場申報書
3.家庭農牧場資產及經營情況表
磴口縣農牧業經營服務中心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