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黃河河道有關問題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將2024年黃河灘區禁限種高稈農作物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執行禁種要求。嚴禁在水利部門劃定的黃河主河槽區和禁種線范圍內種植高稈作物(專指玉米、葵花、高梁等);嚴禁在主河槽區和低灘區內的禁種線與主河槽線區域內使用農藥、化肥、農膜及除草劑等易造成面源污染的農業投入品。低灘區內要調整種植結構和品種,大力開展農藥化肥減量、有機肥增量行動。高灘區內在合理管控農藥、化肥、農膜使用量的同時,積極推廣使用有機肥。
二、嚴禁其他各類涉河活動。嚴禁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增耕地、房屋及相關設施。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已批的在建和未建項目一律暫停。嚴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打井、挖窖、建窯、葬墳、取土、采砂、放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等侵占河道水域岸線及人為設障的活動。嚴禁未經批準在河道內設置排污口和取水口,嚴禁向河道內排放不達排放標準的生活污水、養殖污水、工業廢水等;嚴禁在河道內棄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病死牲畜等。
三、全面加強監管執法。沿黃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執法部門要加強監督和督促落實,特別在春耕備耕期間,要全過程、全覆蓋開展監督檢查,第一時間排查糾治違規種植高稈作物及使用農藥化肥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罰。對不服從管理、阻礙執法的,將依法依規予以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違反禁種要求,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所造成的損失,均由違法行為人自行承擔。
四、強化宣傳引導。農牧部門要細化舉措,科學調整灘區種植結構,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沿黃各鄉鎮人民政府、宣傳部門要切實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微信、廣播等多種渠道,采取形式多樣的方式,深入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做好禁限種政策解釋,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確保禁種工作順利開展。
五、積極監督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在禁種范圍內有違反通告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勸阻,并向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磴口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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