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
縣安委會辦公室
巴彥淖爾市安委會印發的《巴彥淖爾市“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若干規定》,該規定經巴彥淖爾市2024年3月18日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4年3月18日印發。這是巴彥淖爾市強制實施的一種行為規范,規定了政府和部門關于安全生產職責要求和需要完成的規定任務,是法定職責。今天我從以下幾個方面給大家解讀。
一、“三管三必須”若干規定出臺背景
一是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全面提高安全監管水平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10年前就提出“三管三必須”相關論述,“三管三必須”也已經寫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治區也相繼出臺了《自治區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分工》《內蒙古自治區“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 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若干規定》等地方性規章,為嚴格落實黨委、政府和行業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全面提高安全監管水平,巴彥淖爾市印發了《巴彥淖爾市“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若干規定》。
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細化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需要。2021年9月1日實施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章第三條第三款提出,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首次將三管三必須以法律形式予以規范。
二、“三管三必須”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
巴彥淖爾市《若干規定》共有10條,具體細化為共有三項清單,即巴彥淖爾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清單 、巴彥淖爾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職責分工清單 、巴彥淖爾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清單,
清單明確了市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行業部門、監管部門、綜合部門、保障部門等職責,其中市長職責8條、常務副市長職責9條、副市長8條職責、行業部門職責42條。
三、“三管三必須”的職責要求
一是強化政府的領導責任。明確了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全生產職責和自治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工作任務。要求政府主要領導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旗縣(市、區)遇有較大以上災害事故、盟市遇有較大以上災害事故、城市遇有重大災害事故,政府主要領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督導救援處置工作。政府分管領導不僅要抓好分管行業、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牽頭督導檢查包聯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同時,對主管行業部門的警醒提示、主管行業領域的約談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是強化部門齊抓共管。為部門便于操作、履行職責,將部門劃分為行業部門、監管部門、綜合部門、保障部門、從工作內容、履職事項、追責標準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例如行業部門,不僅要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規范標準等方面加強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而且每季度分析行業領域情況,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集中培訓教育,建立健全會商研判、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監管合力。
三是明確了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針對問題,重點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行業管理部門職責不清,對42個部門和中央駐市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進行了分工細化。按照“業務業態相近”“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原則,對校外培訓機構、加氣站、加氫站、戶外露營基地、網紅公路等部分職能交叉和新興行業領域監管部門進行了明確,消除監管空白和責任盲區。
四是強化安全防范措施落細落實。從安全防范、安全救援、表彰獎勵、責任追究等方面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了具體要求,并將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市各級安委會年度應急管理工作考核重點內容,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高質量發展政績考核,納入督查督辦重要內容。對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確保安全生產工作各項部署要求落到實處。